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江彥霆
被 告 陳鉷貴即東興傢俱裝潢社
陳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5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4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