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築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誠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盛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建字第1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2,330,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