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39,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106,04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