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黃芳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仕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振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仕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相對人黃振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丞懋建材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001362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六、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