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灣西鐵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井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
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即留置物)准予拍賣。
四、請提出具備㈠與債權之發生有牽連關係。㈡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受清償。㈢非因侵權行為或不法原困而占有留
置物等要件之「債權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載明品名、數量、購買時價格或單價、目前鑑定價、金額、總金額、現所在地之「留置物明細表」三份。
六、聲請人若提出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併請表明本票提示日
(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
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七、請提出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