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簡芳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明工業有限公司、姜定宏、吳玲玲、石孟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相對人石孟「諭」之姓名。
二、相對人嘉明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相對人姜定宏、吳玲玲、石孟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債權證明文件,如:帳務查詢資料或貸放餘額查詢。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七、土地附表三份,土地附表應與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內容相符、明確;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附表之地號、面積、權利範圍等。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