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元珧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即留置物)准予拍賣。
三、請提出載明品名、數量、購買時價格或單價、目前鑑定價、金額、總金額、現所在地之「留置物明細表」即附表三份。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