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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楊慧珺 
代  理  人  鄒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梅花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28日所為之112年度法字第19號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修正條文」欄第十一條第一句「本會置監察人2人」,應更正為「本會置監察人3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
    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本院調卷查閱無訛,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