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楊慧珺
代 理 人 鄒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梅花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28日所為之112年度法字第19號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修正條文」欄第十一條第一句「本會置監察人2人」,應更正為「本會置監察人3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
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本院調卷查閱無訛,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