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莊格誌
訴訟代理人 王佩琪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1日112年度消字第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