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胡梅蘭
被 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志賢
被 上訴人 台灣飛軒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博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4,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