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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飛龍 

代  理  人  韓瑋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飛龍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此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7號民事裁定聲請人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0萬6912元,惟普通債權人僅受償0元,故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應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達10萬7452元,且普通債權人受償比例已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因積欠債務,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裁定自111年10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2年3月21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0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在案。而因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聲請前2年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10萬6912元,然本件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受償0元,顯低於前開數額,而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本院乃於112年9月26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7號裁定(下稱原不免責裁定)聲請人不免責,並於112年10月31日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 
(二)聲請人嗣向本院聲請本件免責,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普通債權人達10萬7452元等情,並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5至33頁);復與本院依職權函請債權人陳報自112年9月26日原不免責裁定以後清償之數額,核無不符,有債權人陳報書狀在卷可稽(本院卷41至49、53、59、67至69、77至79、85至87、95至97、103至110、115、121頁)。是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陸續清償10萬7452元之事實,應可認定。再參以原不免責裁定係認定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10萬6912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僅受償0元,故認應不予免責。惟今債務人清償數額已達原不免責裁定所列之差額,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亦達其應受分配額(詳細清償情形如附表所示),足認聲請人已具備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事由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已扣除清算程序中受分配數額)
公告之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106,912元×公告債權比例)
自不免責裁定後受償金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45,644元
15.64%
16,721元
16,722元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5,915元
7.31%
7,815元
7,81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65,544元
25.78%
27,562元
27,562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70,504元
16.48%
17,619元
17,619元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93,428元
7.96%
8,510元
8,51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56,924元
8.38%
8,959元
8,959元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8,350元
3.66%
3,913元
3,913元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7,110元
2.71%
2,897元
2,897元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05,780元
6.71%
7,714元
7,714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5,754元
5.37%
5,741元
5,741元
自不免責裁定後受償金額共計107,4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