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隼浩超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冠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閻致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請求之利率(法定利率為6%,如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表明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