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