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冠陞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繼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冠陞建材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