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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柏伸 
被  上訴人  林盟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