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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柏伸
被 上訴人 林盟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