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抗 告 人 美伊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
兼
法定代理人 顏美櫻
抗 告 人 彤顏彤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翔鴻
訴訟代理人 顏美櫻
被上訴人 游丞宏
訴訟代理人 黃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