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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原 


相  對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劉志鵬 
            陳丁章 
            呂正樂 
相  對  人  黃恒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1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新臺幣4千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113號裁定提供擔保後實施假扣押,期間數次聲請變換提存物,嗣於民國108年1月31日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准許變換為面額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票,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11號辦理提存。茲因前開公債即將屆期,需領回辦理清算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8年度存字第511號提存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變換提存物事件及歷次提存事件卷宗查閱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