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瑞明製鞋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添福 
共      同
代  理  人  黃明展  律師
            古慧婷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林威谷  律師
相  對  人  廣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珮瑜 
代  理  人  陳坤地  律師
            葉蓉棻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廣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0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其主張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確認證人陳述內容有否漏載等情,應係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