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卡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郁文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蔡柏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