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張廷建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神齊(原名張有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之返還土地面積價值定為新臺幣(下同)4,265,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