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長好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泉
原 告 蔡力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金龍二營區)、軍備局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3,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