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宏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徐汶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14日陳報狀追加後3項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