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丞恩國際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裴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繼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