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池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濬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帝汽車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