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暢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朝坑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承右律師
林維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創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備位聲明則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895,335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先、備位聲明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則兩相較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