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廣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萍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7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