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佢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逸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鋒精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