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吳韋嬅
林嘉緯
劉英芮
張乃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隆物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8,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