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威斯敦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尚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