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大境環保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家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陸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及建物總價新臺幣(下同)258,614,200元加計請求給付積欠租金631,290元、違約金8,340,000元,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585,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