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洪介申
珺天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居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家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穗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