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晉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甜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莉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7,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