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7號
原 告 炳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炳文
原 告 許月花(即莊文華之繼承人)
莊馥晟(即莊文華之繼承人)
莊馥維(即莊文華之繼承人)
莊馥曏(即莊文華之繼承人)
莊志宏
李莊美靜
莊美玲
莊銘宜
莊銘芳
被 告 佑旺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昌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旺開發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佑旺開發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