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2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楊思祖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啟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豪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3,870,000」記載,應更正為「387,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莉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