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啟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思祖間因本院112年訴字第108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1,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莉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