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1號
原 告 張國周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6,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