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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2號
原      告  AE000-A110388   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E000-A110388A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被      告  鄭傑宇 
訴訟代理人  周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對原告AE000-A110388為妨害性自主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侵訴字第108號案件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4號案件審理中,因該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陳明俟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本院認於刑事程序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並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宣示本裁定。爰以書面補充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