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