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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8號
原 告 恩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國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被 告 詳如附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被告資料(如附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