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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虎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孟璇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被      告  邱水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50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112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12年6月29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9-6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