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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6號
原      告  明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旗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被      告  陞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美  
訴訟代理人  梁育順  
            陳建豪律師
            尹  良律師  
            汪令珩律師
被      告  黃詠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