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棋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明彰
李秀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8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