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23號
原 告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希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5,000元,應繳裁判費34,0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566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