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粘怡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被 告 李錦蓉(即郭承天之繼承人)
郭在約(即郭承天之繼承人)
郭在得(即郭承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錦蓉、郭在約、郭在得為被告郭承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承天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李錦蓉、郭在約、郭在得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親等關聯、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李錦蓉、郭在約、郭在得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