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粘怡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黏怡真
被 告 郭承勇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郭承明
郭承智
郭承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文玟(即郭承英之承受訴訟人)
郭在竑(即郭承英之承受訴訟人)
郭在泰(即郭承英之承受訴訟人)
李錦蓉(即郭承天之承受訴訟人)
郭在約(即郭承天之承受訴訟人)
郭在得(即郭承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1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3年10月17日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