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88號
上 訴 人 羅盛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俊賢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萬4,298元(即上訴聲明請求之金額扣除原審上訴人勝訴部分金額,計算式:215萬6,358元-32萬2,060=183萬4,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