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
原 告 金安國際起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欽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月慧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722,772元(即被告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806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