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堂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梁育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3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20,89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7,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