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被 告 亞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富
被 告 林阿惠
楊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楊泰山為被告亞戌科技有限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聲明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