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震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天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聖諄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紘映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銘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流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麟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秉坤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8萬7,410元(計算式:3,046.42㎡起訴時公告現值10,500元=31,987,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0,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